关于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工作研究
作者:李玉健 祁鸿燕 向梦芸 王宇辰 庞雅琪 吴浩
刊名:青海科技
期号:
关于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工作研究
李玉健1祁鸿雁2向梦芸1王宇辰1庞雅琪1吴浩1
(1.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西宁810001;2.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西宁810001)
摘要:通过对外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举措和先进经验的专题调研,发现了青海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开放共享意识不足、缺乏物联网手段和工具、仪器资源分布分化明显、财政补贴资金规模小等问题,并从体制机制、共享意识、资源整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旨在优化全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配置,促进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高效使用和合理流动。
关键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G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393(2022)02-0066-05
作者简介:李玉健(1998-),女,主要从事科技管理工作。E-mail:hikic519@163.com。
基金项目:青海省软科学计划(2022-ZJ-604)“青海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路径研究”。
1前言
科研仪器与设施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1]。大型科学仪器属于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虽然具有竞争性但是无排他性,属于公共社会资源,通过政府统筹协调既能避免“公地悲剧”问题,也能实现使各方受益的帕累托改进[2]。推进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是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科研水平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减少科技资源浪费、促进科技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然需要。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现状及开放共享的基础条件,深入分析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面临的问题,学习借鉴外省(市)工作举措和先进经验,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理顺工作机制,促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优化全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配置,我们深入省内相关机构摸底调研,并赴北京、上海、浙江开展了学习考察。
2国家及相邻省份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基本情况
2.1国家层面制度建设
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下简称国发70号文件),要求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解决科研设施与仪器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3];2017年9月,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全面贯彻落实国发70号文件要求,并明确各地可参照执行。近年来,科技部不断加强部门和地方统筹协调,建立了统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从2018年起,对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的开放共享情况开展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优罚劣[4]。国家推进开放共享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如表1所示。
表1 国家推进开放共享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
2.2相邻省份仪器共享情况
表2 国家平台及相邻省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
2.3调研地区的基本做法
北京市政府于2016年颁布《进一步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由市科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委等相关委办协同推进全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北京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联合统筹建设,通过分级管理,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财政资金绩效奖励等一系列创新制度,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和多方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推动北京地区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开放共享和市场化服务。比如北京科技大学在政府引导、依托学校、整合资源、开放共享的原则下,通过引入专业机构施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机制,由北京科技大学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责中心建设和运营分析检验中心。
上海市由市人大颁布《上海市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成为国内首个促进大型仪器共享的地方性法规,并建立了以仪器信息公开为基础、新购评议为手段、共享奖励为引导的三位一体的配套管理制度。在资源共享良性机制的推动下,上海市以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中心为载体形成了“互联网 ”的服务模式,通过牵翼网、科学指南针等第三方服务平台使资源加盟单位获得资源提供方和资源使用方的双重角色。
浙江省以加快推进数字浙江建设为原则,通过信息化大数据的手段统筹推进科技资源共享,依托浙江省大数据管理局,以“浙里办”平台为载体实现了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一网办、一指办。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设立三级管理账号(单位、实验室、仪器)的用户体系,为平台管理单位安装传感器仪器监测计算仪器服务机时,基于物联网传感器监测使用情况的基础数据组织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使用、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信息数据采集的准确性也取得了科研人员的认可。所有采集数据都可以在平台上查询,仪器单位、科研人员也可通过平台监控仪器使用情况。
3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现状
3.1大型仪器设备及开放共享情况
截至2020年度,青海省共拥有1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4416台(套),原值约19亿元,分属于青海省90余家科技服务单位。青海省现有的大型科研仪器资源主要集中在农林牧渔、生物医学医药、石油化工、生态环境、材料科学、地质矿产、农产品与食品等产业,其中生物医学医药、农产品和食品、生态环境最为集中(见表3)。
表3 大型科研仪器分类统计(按研究领域划分)
青海省高校拥有大型科研仪器数量较为集中,其中10万元以上仪器2385台套,原值9.7亿元,占全省大型科研仪器数量和原值的54%和51%(见图1)。截至2020年,全省共有67家次仪器管理单位累计享受共享服务补贴资金1347.7万元(见图2)。青海省高等院校拥有大型科研仪器占比最大,但由于受体制机制等问题所限,共享服务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因此基本无法享受财政补贴。目前第三方社会检测企业市场激烈,青海省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司均是小型企业,对奖补资金的需求度更高,在共享服务水平提升方面也更具有积极性。
图1 大型科研仪器分类统计——按仪器所属科研机构性质划分(10万元以上)
图2 财政补贴分布与趋势图
3.2存在的问题
3.2.1体制机制方面
目前在以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为代表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中存在共享平台资源使用率低、建设形式化、服务不到位、共享效益不高的问题[5]。发达省(市)在大型仪器共享组织领导、管理体制、工作体系等方面,从长期的实际运行中不断改革创新,逐步形成了成熟、规范、有效的大型仪器共享运行体系。青海省在这方面起步晚、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平台应用效率不高,现行管理制度和行政手段为科研仪器共享提供的支撑作用有限,尚未形成显著的共享效益。
3.2.2共享意识方面
一是青海省高校、科研院所多以院系、课题组为研究单元,仪器购置多实行竞争采购制,大量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收益等基本由院系、课题组掌握,“专管专用”“为我所用”现象较为普遍。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惯式和管理模式下,习惯不断争取经费新购仪器设备,而没有意识去寻找可以共享的资源,只求所有,很少关心其所用。二是科研仪器在资源权属、对外共享、供需对接等方面均面临许多复杂问题,仪器资源整合、平台维护、需求对接、收费标准、收益分配等方面管理成本相应较高,没有统一、标准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鉴,在实践中有诸多难点和风险,因此大多数管理单位开展仪器共享的自发意愿不足。三是由于缺乏广泛认可的共享交易理念和行政管理机制,实现科研仪器共享、提高服务水平所必需的人员、经费等投入,以及所带来的管理风险在共享工作起步阶段难以有效调动管理单位的积极性。
3.2.3管理单位方面
高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涉及到多个不同的教学教辅研究单位、实验室和学校部门,与各部门人员的日常工作紧密相连,要使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同这些复杂的人员结构结合在一起,首先就要解决部门与人员驱动力不足的问题,须建设科学系统的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体制[6]。高校、科研院所基本没有专门机构统筹管理、使用单位科研仪器,更没有设置专门的仪器操作岗位,没有专业的技术队伍,相关人员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提升空间小,制约仪器设备集约化管理和使用,缺乏提供共享服务的基本条件。目前,全国各单位大型仪器共享的实践表明,合理的有偿使用是高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前提和基础[7]。国发70号文件明确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管理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可以收取运行费和服务费,但因缺乏政策落地的细化文件,影响了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开展和享受仪器共享服务的积极性。
3.2.4信息化建设方面
国发70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专业化管理服务队伍、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平台。青海省大型仪器管理平台虽建成多年,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公众知晓度低,平台活跃度不高,平台功能不完善,尚未完全实现与国家平台和仪器管理单位的互通互联;缺乏必要的物联网技术手段,不能实现对大型仪器设备关键数据(如服务机时数)的采集,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平台的使用效率。
3.2.5资源整合方面
由于科研仪器在资源权属、服务过程和供需匹配上均呈现极高的复杂性[8],青海省大型仪器设施多分布在中科院系统、3所省属高校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这些机构在争取各类项目并购置仪器方面渠道相对便捷,在人员、技术力量方面也有明显优势,是青海省目前开展仪器共享的主体。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青海省行业龙头企业仪器设施拥有量也不断提升,但这些单位并未加入青海省仪器共享平台,拥有较大的仪器共享空间。
3.3加强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工作的建议
3.3.1建立完善科学的开放共享体系,强化仪器单位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打破部门、行业壁垒,消除陈旧观念,营造并树立开放共享的理念,引导仪器管理单位通过市场化手段开展共享服务。二是结合部门管理职责、机构组织、平台建设、运行服务、考核评价等方面,进一步整合供需信息、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共享平台,释放服务潜能、实现资源共享。三是强化仪器管理单位开展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通过加强宣传、财政奖励、机构排名等方式正面引导;另一方面创新平台建设及考评、仪器购置等工作的前置条件,形成反向倒逼机制。
3.3.2破除现有体制机制障碍,细化措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要求,推广以授权为基础、市场化方式运营为核心的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引导高校等二类事业单位通过科技资源“两权分离”的方式,引入或成立企业性质的专业化服务机构,通过一定形式建立服务收益分配机制。同时,重点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创新主体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条件资源整合和合理分配,按照仪器的通用性能和专有性能分类管理,并设置专业岗位、固定专业人员开展检测服务,在绩效奖励、职称评定等方面因地制宜,制定灵活有效的保障措施,实现从点到面、从局部到区域的共享网络体系。
3.3.3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激发共享活力
支持具备一定共享基础条件的单位利用物联网传感器、RFID芯片、仪器监测仪等终端,监测大型仪器的运行状态和远程服务,具体操作可借鉴中科院系统以及其他省份如浙江、四川等地应用的物联网管理方式,提高数据实时性和有效性,提高管理精准性,根据共享数据开展综合考核评价或给予人员培训等方式给予奖励。
3.3.4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仪器共享
一是对标国发70号文件相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多途径确认仪器来源信息,将符合条件的由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全部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做到应纳尽纳[9]。二是以现有科技业务为抓手,形成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三是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对考核结果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
参考文献:
[1]李健.国家重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6.
[2]蔡瑞林,郝福锦,吴敏.基于社会资本的科技资源共享研究[J].企业经济,2012(8):4.
[3]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Z].2014,国发〔2014〕70号.
[4]科技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Z].2017,国科发〔2017〕289号.
[5]宋立荣,刘春晓,张薇.我国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建设中问题及对策思考[J].情报杂志,2014,33(11):1-6 13.
[6]蔡鹰.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31(11):4.
[7]战永佳,颜忠诚,蓝叶芬,等.高校大型仪器资源共享的问题与解决思路[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9(8):3.
[8]孙琳玲,吴凡,仇群仁,等.南通大学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科学基金,2015,29(5):397-400.
[9]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Z].2004,国办发〔200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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